就这样,日本从汪精卫集团那里得到了此前在日、蒋方面的秘密接触中蒋介石所不愿给予的东西,因此日本决定扶植汪精卫集团。会谈结束后,日本代表回东京报告会谈结果,很快便得到了日本最高当局的批准。他们还商定将以“日华协议记录”的内容作为近卫第三次对华声明的主要内容予以发表。
此时,汪精卫集团对日本的真正要价并不十分清楚。实际上,重光堂密约已经不能满足日本的胃口。军事胜利的刺激,使得日本的掠夺欲望在不断地膨胀。11月30日,日本御前会议通过了《调整日华新关系的方针》,其侵害中国主权的范围和程度都大大超过了重光堂密约。《调整日华新关系的方针》分基本事项和附件两部分。其基本事项有:一、制定善邻友好、防共、共同防卫和经济合作的原则。二、在华北和蒙疆划定国防上、经济上的日华紧密结合地区。在蒙疆地方,应取得军事上、政治上的特殊地位。三、在长江下游地带,划定日华在经济上的紧密结合地区。四、在华南沿海的特定岛屿上取得特殊地位。
如果说该文件基本事项部分的表述尚比较原则,那么,附件部分则开列了具体的赤裸裸的要求。内有:中国承认满洲国;新中国的政权形式应根据分治合作原则加以策划;日本向新中央政府派遣顾问,在紧密结合地区或特定地区,在必要的机关内配备顾问;日华共同实行防共,日本应在华北和蒙疆驻扎军队;缔结日华防共军事同盟;在华北以及南京、上海、杭州三角地带的日本军队,在治安确立以前应继续驻扎,在长江沿岸的特定地点、华南沿海的特定岛屿以及与此有关的地点应驻扎若干舰艇部队,在长江和中国沿海应拥有舰艇航行停泊的自由;中国对于上述日本为协助治安而驻扎的军队,负有在财政上进行协助的义务;日本对于驻兵地区内的铁路、航空、通信以及主要港口、水路,应一概保留军事上的要求权和监督权。日本对中国的军队和警察的建设,以派遣顾问、供给武器等办法予以协助。对于华北、蒙疆地区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特殊便利;在其他地区,对特定资源的开发提供必要的便利等。在附列项目中,日本还要求中国应赔偿事变爆发以来日本国民在中国所受的权利和利益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