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公共生产和公共分配活动之中,只有通过这样一个过程即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在其中都能顾及其他人的目的、需要和个体差异,才能达到对于目的和程序的共同决定。也就是说,这种社会决策模式就是一种互依性模式。而这种社会生产和分配本身与其内部的相互互动都具有它们的目的即构成它的每个人的最为充分的、可能的发展。在关于这个原则的公式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47]中,马克思就十分清楚地表达了共同体中每个人都按照他或她自己的独特方式进行发展的重要性。
这样一个共同体是由关系中的个人组成的。共同体中的这些关系都是互依性的关系,这些个人都是通过他们的社会互动构成这个共同体的代理人。对马克思来说,在正义的具体意义上,可以把正义看作是与这种互依性关系相一致的。这个意义上的正义,与上文所讨论的抽象正义一起,都是自由最全面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与个人的自由一样,个人全面的自我实现也需要这样一个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作为互依性的正义得以实现,每个人对于积极自由的条件的平等权利得到承认。正义和自由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社会关系的最全面实现形式的正义是作为个人的最全面实现的自由的条件。这揭示了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个性和共同体之间深层的本体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