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兼顾情、理、法
在弱肉强食的时代,任何人只要拥有力量,就能迫使他人屈从自己的意志。罗马帝国就是典型的例子,它依仗着强大的国势,以达到其支配弱小民族的私欲,结果是牺牲了真正的和平。然而,当人民的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程度的压迫后,会反弹出一股锐不可当的抵抗情绪,罗马帝国而难逃分裂、毁灭的命运。
我们从事交涉时,也应记取这个例子,如果仗势欺人,就会导致物极必反。所以,欲求成功的谈判交涉,有时也要巧妙地运用“情”的力量——对人不妨“动之以情”,而不持强硬的态度;对己则也要“心战”一番,所谓哀兵必胜、置之死地而后生,都是取胜的要诀,所以不妨把目标订高、封杀退路,如此往往能激发人们的斗志,使人全力以赴,成就惊人。
当然,交涉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整个过程必须是“合法”的,换句话说,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下,才有可谈性,如果逾越了法律,即使一切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但交涉没有了法律的保护,就失去了它的有效性;缺少实际效用,即使结论再堂皇,兑现不了,还是等于空头支票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