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至今还有庄园制度存在,这是从财政的租税承办制度中附带产生的。英国立法规定,对于以前没有权利的农民,保护其所拥有的土地,对传统的纳贡亦不任意提高,像格莱斯顿(Gladstone)立法来保护爱尔兰的农民一样。不过已存在的秩序亦没有从根本上被破坏。
在近东,庄园制度也依然存在,然而因为从前的封建军队已消失,故形式上有所改变。在波斯及其他国家,所谓根本上的改革,仅是一纸空文而已。在土耳其,有瓦库夫制度,直至今日仍为土地所有关系上近代化的障碍。
在日本,中世纪的状况一直持续到1861年。在这一年,因为贵族支配权的倾覆,庄园制度随同庄园领主权一起瓦解。“武士”作为封建制度之担当者,因为生活陷入贫乏而投身于盈利经营中。日本的资本主义者就是从这类“武士”中发展而来的。
古代时,在地中海,庄园制度仅在大城市(罗马或雅典)的直接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是被废止的。城市的市民阶级对抗土著的贵族。此外,还有城市的债权者与地方的债务者之间的对立。这种情形与得到多数农民服军役的必要相关联,造成了希腊为甲士谋自由土地之事。这也是梭伦立法之类的专制立法之企图,因此,骑士阶级不得不加入农民团体。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立法(公元前500年左右)中所谓的民主政治,其情形就是:凡想享受市民权利的雅典人,都必须属于一个村落,就好像中世纪时意大利的民主政治,让贵族强制加入行会那样。这种制度,对领地分散的庄园制度以及向来在村落外支配此的贵族权力是一大打击。于是骑士与农民,其发言权及担任官职的机会就相同了。同时,各处的混合所有地也都被废止了。在罗马,阶级斗争对于农业制度亦曾有与此相同的结果。在那里,耕地被分割成每块二百亩的四方形。每块土地上有一片草地,是不允许犁耕的。其边界就是公共道路,为了保证其通行,亦不允许侵占。土地的转让极为容易,这种土地制度法当始于十二铜表法时期,而且铸定于此时。这是代表城市市民阶级利益的,故将贵族的土地与城市建筑投机家的土地同样看待,且其大致的倾向在于取消土地和动产之间的区别。但在城市以外的地方,古代的庄园制度依然如故。古代文化(在东方直至亚历山大大帝,在西方则到奥古斯都)是沿岸文化,故庄园制度仍在内地存在,后来由此发展到整个罗马帝国,故在中世纪前半期,遂成为主要的制度。意大利城市商人的共和国成立,以佛罗伦萨为中心,然后再考虑农民解放的方案。不过开始时,商人共和国代表了城市执政者、议员、自由职业、商业行会等的利益,而夺去了农民在政治上的权利。之后领主为了对抗城市人民,再次利用农民作为其助力。不过同时城市也已解放了农民,使其可购买已占用土地,脱离武士阶级的控制。